■本中心為政府立案,非學校附屬家教中心(依法規定學校內部不可成立家教中心)。
■本中心是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
■本中心獲准通過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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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就業服務法34條第二項: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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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就服法35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介紹可使用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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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568條第一項之規定: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者,得請求報酬。」此為法律保障取得居間報酬之規定。
■經營業務項目: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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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業務及收費)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求職人收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四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根據就服法35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介紹可使用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收取費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二條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雇主收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三條
登記費: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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